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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

中国代表强调
2000-04-1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日内瓦4月17日电(记者 李肇东)正在日内瓦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6届会议的中国代表团特别顾问刘京今天就“促进和保护人权”议题发言时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应符合有关国家的法律。

刘京说,各国国内立法是实现和享受人权以及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活动的法律框架。个人、群体和机构在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时也有义务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任何个人、群体和机构都不能因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而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指出,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各项权益,同时对于像“法轮功”这样从事违法活动的邪教依法予以取缔,并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这既符合中国的法律,也符合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原则和精神,任何国家不应对此说三道四。

刘京强调说,任何个人、群体和机构都不得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名义从事违反《联合国宪章》、破坏主权国家领土完整、颠覆合法政府、侵害他人人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国家均不得煽动或支持个人、群体或机构从事这些活动,特别是不得利用个人、群体或机构干涉他国内政。

刘京说,在实施1998年通过的《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难以避免的,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却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在本届会议上,美国的双重标准突出表现在对“法轮功”的态度上。美国政府曾表示,美方不支持“法轮功”,然而美国政府一段时期以来的所作所为却是在支持邪教。美方出于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完全不顾广大中国人民和“法轮功”受害者的人权,竭力支持邪教,实际上是在肆意侵犯人权。

刘京指出,中国用教育转化的方法使98.5%以上的“法轮功”练习者觉醒并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对极少数屡教不改者进行的违法活动绳之以法。中国处理“法轮功”邪教的方法本应是对世界处理邪教的贡献,反被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指责为违反人权,这是不公平的。美国政府在本届会议上的表演说明,美方在处理邪教问题上如同在其它问题上的立场一样奉行双重标准,这是何等的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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